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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思考市民公共行为和城市文明的关系,推动市民综合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更好地迎接特奥会、女足世界杯赛和2010年上海世博会,日前,市文明办、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市民公共行为与城市文明”研讨会。来自本市社会科学界的专家学者和从事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工作者共2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主要围绕“市民公共行为与城市文明”这一主题,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并就市民公共行为的概念界定、市民公共行为与城市文明的关系、如何提升市民公共行为的文明程度等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现将会议观点综述如下。
一、市民公共行为的概念界定
市民公共行为究竟指什么?如何界定?与会者展开了深入的思索,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论和实践角度做了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上海市文明办副主任陈振民指出,90年代初到现在,精神文明建设围绕“城市文明程度和市民素质”的两提高做了大量的工作。其中重要的一步是化整为零,就是把两提高的目标具体到社区、行业、单位,最后具体到公共场所,目前精神文明建设最关注的市民行为就是市民在公共场所、公共领域、公共场合中的行为,也就是市民的公共行为。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大学教授邓伟志认为,市民的公共行为的界定要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发展阶段相联系,某些公共行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被认可,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目前的社会中可能就不被人们所接受。
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余玉花认为,城市是人类生活公共化的结果,城市文明不仅仅是物质文明,它还具有公共性特征,如公共建筑、公共交通、公共绿地。同时它还包括城市化参与的公共行为。公共行为一词比较广义,市民参与国家城市管理的行为都是公共行为,“七不”规范所指向的行为也是公共行为的一方面,但不能涵盖公共行为。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顾肖荣研究员指出,政府的公共行为包括公共财政、公共管理,而市民是个体,个体行为是否可以叫公共行为还值得进一步考虑。
二、市民公共行为与城市文明的关系
城市文明是城市竞争力中的核心要素,是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标志。推进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是实现城市软硬环境协调并进、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围绕城市文明与市民公共行为的关系,与会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陈振民指出,文明办作为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工作部门,一直以来,都把“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作为工作的基本目标、总体目标、长期目标。市民公共行为是市民文明素质的最直观、最直接的体现,同时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集中反映。市民公共行为的文明程度,就是这个城市文明的风向标、导向器。
同济大学法政学院蒋晓伟教授认为,物质文明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必须有精神文明的支撑,上海要朝着建设文化中心的目标努力。2010年上海世博会是一个契机,不仅要发扬中华民族、上海的文化传统,向世界展示中国传统的建筑、饮食、服饰,还要注重宣传教育,展示上海人海纳百川、勤劳敬业、遵纪守法的一面,让上海的文明程度借此机会能有一个大幅度的提升。
余玉花认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现代化过程中的国家,改革前上海人员构成相对比较稳定,改革开放后社会流动很频繁,上海人口结构与以前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城市的物质公共化、国际交流都非常迅速,但是市民的素质却没有跟上,这其中既包括原有的上海人本地人,也包括现有的大量涌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他们的行为转型出现了问题,影响了城市精神文明程度的同步提升。
三、塑造市民文明行为、提高城市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
市民的公共行为是市民文明素质的基点,是用语言和行为举止表现出来的对他人的友爱和尊重,影响着城市的公共环境,体现着城市的精神气质和外在形象。所以,探索塑造市民文明行为的有效途径、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成为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陈振民指出,现在上海要举办特奥会、迎接世博会,加快市民素质的提高,不仅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在此基础上还要注重法制教育,以结合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两者的优点。第一,要注重教育,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明理才能自觉。通过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体化、事例化来教育市民,规范市民的公共行为。第二,要注重养成,坚持推进市民行为文明的道德实践。“行是知之始,知是行之成”,文明素质重在实践,重在养成。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就要引导市民从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加以注意,逐步纠正不良习惯。第三,要注重规范,坚持推进市民行为文明的制度管理。教育管理必须结合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某种程度惩罚和文明执法也是教育,它与市民主体内在的道德力量相互渗透、相互融合,共同促进市民的行为文明建设,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邓伟志认为,法、规、纪律、风俗习惯都属于社会规范,它们是相辅相成的,都是规范公共行为的有效手段。道德水平提高了,法的水平才能相应提高;道德水平没有提高,法的水平也必须降低下来。上海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属于前列,市民的道德水平也比较高,可以尝试制定一些试行条例来规范市民的公共行为,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谢遐龄认为,公共行为的规范除了法律还可以通过道德和其他一些中间环节来推进。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这是两者最重要的区分。道德可以使规范能够执行,是因为它和法律一样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规范行为的力量可以通过“鄙视”来行使,“鄙视”会带给人们一定的心理压力,使违规者本人感到羞愧。但前提是人们对文明有内在的认同度,对不文明行为有起码的心理反应。除了这种软手段,还要注重法律和道德之间的中间环节。如督导、礼仪操练。孔子曰,学而时习之,这虽然也是一种硬手段,但却不同于惩罚,这种行为领域的训练也是非常有效的。
蒋晓伟认为,推进上海市民行为的文明化和法制化是非常必要的。“七不”规范针对的是群体现象,这和我们国家的物质文明有很大的关系,和一些低层次的人群也有很大关系,属于自治领域空间的问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它必须靠道德规范这样一种自治的规则来解决,不一定要用法来调整。
余玉花认为,公共行为不文明现象不仅仅是简单的德性问题,其中有一部分还是个人习惯问题。城市市民公共行为文明化需要公德的努力,也需要坚持法制,加大执法力度。一是提供市民在公共场所活动的方便性,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二是管理科学化,要实施动态管理,城市管理方式要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做出调整;三是管理责任制,要严格要求,主动管理,有效管理;四是要继续坚持“七不”宣传,不能松懈,制造舆论环境。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周中之认为,社会公共行为的文明化可以采用多种手段。法律是手段,道德也是手段,还包括介于道德和法律之间的手段。一种是可以采取登记这个形式,然后在网上发布,这样在心理层面不仅比惩罚更容易让人接受,又会使人有道德上的约束,也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另一种是加强对市民的正面性引导。如现在市政府实施的百万家庭学礼仪。一个人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和做一个体面的人对市民的公共行为文明的塑造非常重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口号、广告语,从市民容易接受的角度,造成一种文明氛围。
华东政法大学党委书记杜志淳、校长何勤华出席会议,副校长叶青出席会议并主持。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调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