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提出的工作规范化要求,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对本会1995年1月11日第六次年会通过的《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进行了修改,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现将修改草案提交第八次年会审议。
下面就修改情况作一说明。
一、关于章程格式的修改
根据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的格式要求,章程审议稿对原章程的7大部分进行了梳理、细化,按章、条的格式,修改为8章47条。
二、关于章程内容的修改
(一)修正部分
1、将原章程中的"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章程审议稿的第三条中改为"邓小平理论"。
2、将原章程中的"编辑出版会刊《探索与研究》",在章程审议稿第二十条中改为"参与编辑《上海精神文明》,编辑《思想政治工作研究通讯》"。
3、将原章程中的"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即作为自动退会",在章程审议稿第十二条中改为"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二)补充部分
1、章程审议稿第三条补充了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内容。
2、章程审议稿第四条补充了"本会为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的内容。
3、章程审议稿第十条补充了会员"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章程审议稿第十一条补充了会员"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增加部分
1、章程审议稿在第三章中增加了"入会条件"、"入会程序"和会员违反章程的处理程序。
2、章程审议稿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会员大会、会长会议和秘书长联席会议的内容。
3、章程审议稿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任期。
4、章程审议稿增加了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八章"附则"。
特此说明,请大会审议。
上海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
1999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