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下发《上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沪企政职办97(3)号
各委、办、区、县、局(集团公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上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依照上述文件要求安排1997年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
上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1月15日
上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全市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统一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件,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各项规定执行。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关于评审范围
《试行条例》第三条中"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都可参加评聘。"是指专职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及在组织、宣传、党办、思政研究、统战和纪委等部门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其他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如有写实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实绩的个人小结,有结合工作实际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论文,也可申请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试行条例》第十七条中,关于可参照条例执行的单位还包括:乡镇企业、有条件的三资企业和事业单位。
对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当年度内也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关于其它学历
《试行条例》第五条中"其他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是指高中毕业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以上。《试行条例》第六条"其他学历,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是指高中毕业后从事政工员工作五年以上。《试行条例》第七条中"其他学历,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是指中专毕业后,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七年以上。《试行条例》第八条中"其他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是指大专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十年以上。
三、关于破格评审条件
《试行条例》第九条中"个别确有真才实学、工作实绩显著者,可以不受学历和进入专业职务时间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职务。"在具体操作上可按以下条件掌握:
(一)大专毕业担任政工师五年、累计从事政工二十年以上;大学毕业担任政工师三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试行条例》第八条一至四点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专毕业,在大中型企业单位主持党务工作或主管政工部门工作累计七年以上,大学毕业累计五年以上。
2.非政工专业的学历,必须要进修政工专业知识并取得合格证书。
3.在政工师岗位上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
(1)主持大、中型企业单位工作时,取得显著成绩,使本单位和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在行业中有较大影响。
(2)获得省、市级以上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所主管的工作获省、市级以上政工单项荣誉奖。
(4)有独著或与人合著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著作和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政工论文累计字数在10万以上。
(二)大专以下学历者(不含初中),一般不破格评审高级政工师,如确实在政工岗位上贡献突出,有较高的政工专业理论和实际工作经验,除必须符合《试行条例》第八条一至四点要求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担任政工师五年以上,累计从事政工二十年以上;
2. 进修过大专水平以上的政工专业理论课程,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
3. 在政工师岗位上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
(1)主持大、中型企业工作时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使本单位和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在本行业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
(2)对所在单位获全国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三)中专(高中)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四年,破格申报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除必须符合《试行条例》第七条一至三点要求外,还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主持大、中型企业单位工作时,取得突出成绩,使本单位和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在本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2.对所在单位获得区、县、局以上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3.获得区、县、局级"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工作者"称号以及在政工岗位上评出的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
四、 关于初评对象
初评对象是指部队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从非专业岗位转入政工岗位的转岗人员。初评对象专业工作年限,大体分为三档:
(一)纯政工年限;
(二)兼职年限(如兼任党组织正副书记、工会正副主席、团支部书记等);
(三)"相近""相关"年限(如从事大中学校政治教育工作、党校教育工作、新闻工作、理论工作和部队领导、技术骨干)。
三个方面可以合并计算。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大专学历以前的专业年限,按折半计算。申报评审初级、中级、高级职务,纯政工年限不得少于各档次规定年限的二分之一。
五、 关于转岗评审
其他专业职务人员转入政工岗位一年以上,经过考核符合政工干部基本条件,可以申报评审同一档次专业职务。如要高报一个档次,必须符合各档次起点学历和间隔年限的要求。
对属于党政领导干部交流的,调到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岗位后,经考察符合思想政治工作专业人员基本条件,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其原行政领导岗位上的履职年限可与政工专业年限合并计算,纯政工年限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六、 关于全日制大专毕业生考核认定
对国家教委承认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认定。凡被选配到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岗位上工作的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由企业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政工职评部门按《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可确认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进行评审。具体规定是:在符合相应档次专业职务资格条件的前提下,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政工员资格;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二年,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三年,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七、 关于申报评审前的专业培训。
从1997年1月开始,申报晋升高一档次的专业职务,必须接受政工专业培训,并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专业培训工作由市企业政工职评办公室统一组织。
八、 关于每年申报评审
政工专业职务评审工作转入经常化之后,每年申报评审一次。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31日。申报高级级材料截止时间为7月30日。
本文件自1997年1月起执行。
上海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
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1月
附件: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